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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辭?!?1979 年版本)中,地籍被稱為“中國歷代政府登記土地作為征收田賦根據的冊簿”。簡單地講,地籍是為征收土地稅而建立的土地清冊,這是地籍最古老、最基本的含義。
現代(多用途)地籍(以下簡稱地籍)是指由國家監(jiān)管的、以土地權屬為核心、以地塊為基礎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位置、數量、質量和利用現狀等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圖、數、表等形式表示。其含義如下:
一、 地籍是由國家建立和管理的
地籍自出現至今,都是國家為解決土地稅收或保護土地產權的目的而建立的。尤其是以 19 世紀以來,其更明顯地帶有國家功利性。在國外,地籍測量稱作官方測量。在我國解放以前的漫長歷史中,歷次地籍的建立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進行的,其目的是為保證政府對土地的稅收和保護土地產權?,F階段我國進行的地籍工作,其根本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產權和合理利用土地。
二、土地權屬是地籍的核心
地籍定義中強調了“以土地權屬為核心”,即地籍是以土地權屬為核心對土地諸要素隸屬關系的綜合表述,這種表述毫無遺漏地針對國家的每一塊土地及其附著物。不管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是農村的還是城鎮(zhèn)的,是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個人使用的還是國家和公眾使用的(如道路,水域等),是正在利用的還是尚未利用的或不能利用的土地及其附著物,地籍都是以土地權屬為核心進行記載的,都應有地籍檔案。
三、 以地塊為基礎建立地籍
一個區(qū)域的土地根據被占有、使用等原因被分割成邊界明確、位置固定的許多塊土地。地籍的內涵之一就是以地塊為基礎,準確地描述每一塊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社會經濟屬性。
四、地籍必須描述地塊內附著物的狀況
地面上的附著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鎮(zhèn),土地的價值是通過附著在地面上的建筑物內所進行的各種生產活動來實現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是土地利用分類的重要標志。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土地和附著物是不可分離的,它們各自的權利和價值相互作用,相互影響。
歷史上早期的地籍只對土地進行描述和記載,并未涉及地面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fā)展,尤其產生了房地產市場交易后,由于房、地所具有的內在聯系,地籍必須對土地及附著物物進行綜合描述。下圖表達了土地、地塊、附著物與地籍的關系。
土地、地塊、附著物與地籍的關系圖示
五、地籍是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簡稱土地清冊)
它包括土地調查冊、土地登記冊和土地統計冊,用圖、數、表的形式描述了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位置、數量、質量和利用狀況。圖、數、表之間通過特殊的標識符(關鍵字)相互連接,這個標識符就是通常所說的地塊號(宗地號或地號)。
“圖”是指地籍圖,即用圖的形式直觀地描述土地和附著物之間的相互位置關系,包括分幅地籍圖、專題地籍圖、宗地圖等。
“數”是指地籍數據,即用數的形式描述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位置、數量、質量、利用現狀等要素,如面積冊、界址點坐標冊、房地產評價數據等。
“表”是指地籍表,即用表的形式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位置、法律狀態(tài)、利用狀況等進行文字描述,如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表和各種相關文件等。
在土地基本信息集合中回答了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六個基本問題:
第一,“是誰的”,具體指權屬主與土地及其附著物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在哪里”,具體指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空間位置,一般用數據(坐標)和地籍編號進行描述。
第三,“有多少”,具體指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量的描述,如土地面積、建筑面積、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或價格等。
第四,“在什么時候”,具體指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利和利用的發(fā)生、轉移、消滅等事件的時間。
第五,“為什么”,具體指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利和利用的存在依據及其有關說明。
第六,“怎么樣”,具體指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利和利用的發(fā)生、轉移、消滅等事件的過程說明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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